会计学院: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18-11-22 浏览次数: 75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组通〔2018〕79 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各驻淮高校党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淮安市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2018 年 11 月 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市的正式党员和 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全市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指导实施。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入党申请书;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身份证或户口本、学 历证书复印件;

3.党员(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材料;

4.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公示 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委备案材料;

6.思想汇报;

7.个人自传;

8.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政审综合材料;

2.党支部(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

3.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4.《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

5.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6.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报告、批复等证明材 料。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党支部(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会议记录复印 件及相关材料;

2.党委对党支部(支委会)上报的合格发展对象进行预审的 会议记录复印件及结论性材料;

3.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表决票;

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材料;

7.预审报告、批复等证明材料。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征求党内外 群众意见谈话记录;

3.预备党员宣誓证明材料;

4.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

5.《预备党员考察表》;

6.预备期思想汇报;

7.转为正式党员的公示、审批、请示材料。

(五)其他材料

1.奖励材料;

2.处分及处置材料;

3.其他需要存档材料。

第六条 凡是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 〔2014〕33 号)出台前发展的党员,党员档案需按要求逐步完善归档。

第三章 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员档案必须在党委的指导下,由基层党组织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关档案。

第八条 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保存的纸张。除有规定外,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九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员所在党委管理。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后 的党员档案由党委管理。

第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组织应当在其 转正后 3 个月内将党员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 申请书等应进人事档案的原件存入人事档案中,其复印件和其他 材料由本人所在党委保管。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 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党委要至少确定一名同志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的 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做好党员档 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 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要设立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 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委每年应对所管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整理,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

第十五条 推进党员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将党员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党员出国出境获准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且如期归国的,其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相关材料应存入党员 档案;党员出国出境长期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其停止党籍材料或逾期不归的组织处理材料应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备查。

第四章 档案查阅和借阅

第十七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由党员所在党委派出两名以上正式党员持介绍信进行查阅。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 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党组织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二条 党员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递。

第二十三条 党员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如党员档案无法同时转递,接收地党组织要督促党员及时联系原党组织,及时转 递党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使用普通方式邮寄, 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 封包装,密封线加盖党委印章。未经批准,无权限的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拆封;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 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采取邮寄等方式及时 将回执返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档案 单位沟通,以防丢失。

第二十五条 转入的预备党员档案由人事主管部门保管的, 在预备党员转正前,由预备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指派专人到人事主 管部门借用党员档案,在办理完党员转正手续后,及时将党员档 案并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党员档案遗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切实 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管理使用制度,严肃查处违 反档案管理规定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档案管 理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所在党组织整改 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不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审批、登记制度,或不认真履行保管职责,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的,严肃追究档 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建立党员档案不及时或整理归档不及时的,未 按照规定对党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的,档案保存存 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严肃追究档案工作分管领导 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 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使用相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 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内容的,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 内容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 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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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

      学院前身为江苏省淮阴财经学校,已有五十多年办学历史,2004年升格为大专,2008年开始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举办“专接本”、“专起本”本科教育。2014年与南京审计大学合作开展“3+2”本科教育、2017年与淮阴工学院合作开展“3+2”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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